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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基金投资红筹架构项目的路径及风险分析

红筹架构,指的是境内运营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通过特殊目的机构进行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的形式,将境内运营公司权益转移至境外公司,最终实现境内企业权益被境外主体并表,在境外资本市场完成上市。

根据境外主体控制境内主体的方式,分为直接股权控制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VIE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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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境内企业投资境外公司,必须办理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备案手续,需经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局审批。由于办理ODI审批通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投资机构尽快打款,不会等待投资机构ODI审批完成后再通知缴款。对于人民币基金的投资机构而言,该以何种形式投资到红筹架构的标的公司,不同的投资形式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笔者试图对上述问题做简要分析。



人民币投资红筹机构的几种模式及利弊简介


实践中,人民币基金投资机构(下称基金或投资机构)会以如下几种方式投资红筹架构:

模式1:

境内运营主体借款+境外认股权证

模式简介:投资机构向标的公司的境内运营主体进行可转股债权投资,并约定办理ODI的完成期限。同时,标的公司的境外拟上市主体向基金的境外关联方发放境外认购权证。投资机构完成ODI申报后,标的公司境内运营主体向投资机构退还人民币借款,投资机构换汇,以外币形式向标的公司境外拟上市主体支付投资款。

优点:可以降低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境内以债权形式投资境内运营实体,在办理ODI时限到期前,如发现标的公司发展不达预期,投资机构可放弃转股,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收回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股权。

缺点:最大的风险在于,标的公司是否有能力退还人民币借款。此外,这种模式不一定能锁定未来转股的估值,需要在投资协议约定。


模式2:

境内运营主体借款+境外关联方黄金股

模式简介:基本等同于模式1。区别在于由目标公司境外上市主体以名义对价象征性的发行1股给境外关联方,境外关联方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股东资格。


模式3:

内运营主体股权投资+ODI后境外持股

模式简介: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投资到境内运营主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机构完成ODI后,由境内运营主体减资,退还人民币给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换汇后以外币形式投资目标公司境外拟上市主体。

优点:可以锁定估值。                           

缺点:需要标的公司境内运营主体先办理减资程序,而公司减资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进行公告,还需要办理公司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流程会耗费较多时间,且如果届时标的公司债权人有异议,减资流程可能无法顺利推进。如目标公司发展不达预期,投资机构也无法以债权人的身份放弃转股,给投资方留的进退空间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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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种模式也面临标的公司能否退还投资机构本金的问题。如果标的公司无法退还全部投资本金,只退还投资机构认缴的的注册资本金,那么投资机构也只能以注册资本金等额的外币持有境外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未来,如果投资机构溢价退出股权,退出价格与持有成本之间会有较大差额,以此为计税基础,会有较大的税务成本。


综合对比上述模式的利弊,笔者建议采用模式1,同时,为避免模式1项下的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风控措施:

(1)境内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未来转股的估值、及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清算权、回购权、共售权等股东优先权;

(2)在《股东协议》(SPA)明确投资机构是以认股期权人(warrant)的身份,而不是股东的身份,避免未来发生纠纷后被认定为已经行权的股东。如股东协议不便明确前述股东权利的,可以由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以单方确认函的形式确认;

(3)约定未来境内主体无法退还人民币借款的风控措施。如,约定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运营主体偿还投资机构的借款提供担保。约定如未来公司无法退还股东出资,可由过桥资金贷款的形式解决。由标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过桥资金成本。此外,协议中还需要约定关于汇率损益谁来承担。

(4)关于名义对价的界定:通常的名义对价是1港币或1美元的总对价。但是,实操中,部分标的公司对名义对价的理解存在差异。笔者以一个真实的项目为例:2020年5月,某企业拟搭建红筹架构,在香港上市。企业的中介机构要求所有境内股东签署关于企业境外上市主体--开曼公司的认股权证,但认股权证约定投资机构的关联方可以每股境外上市主体(开曼公司)以0.1港元每股的价格向人民币投资机构发行股份。某人民币投资机构共持有 2,682,000股,按照上述方案,投资机构需要实缴26.82万港币。投资机构提出异议后,目标公司出具补充承诺函,承诺投资机构只需按照名义对价1港币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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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ODI,该如何设计退出路径?


近期,国家放松了对外投资项目审查和外汇管制的力度,ODI办理的难度相比前几年大大降低。但是,未来如果监管部门收紧对外投资项目审查和外汇管制的力度,ODI办理的难度增大或者办理的时间过长,无法匹配标的公司境外资本化的节奏,甚至构成资本化的法律障碍。对于人民币基金投资机构而言,需要考虑如果无法办理ODI或者无法在限定期限内办妥ODI,该以何种方式稳妥地退出标的公司?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

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标的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退还投资机构本息。

方案二:

投资机构以可转股债权形式投资且未在ODI最后完成期限前转股的,由目标公司退还投资机构固定利率的本金及利息。

方案三:

目标公司有权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投资本金的价格退出。

综合对比三种方案的利弊,方案1无疑是相对公平的,最能为各方所接受,但最终仍取决于目标公司与投资机构的商业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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