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报告期发生实控人变更,新实控人控制3家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工商登记股东为26名,实际股东611名!
1993年,仇建平创办了巨星科技,依靠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自主创新的理念,巨星科技成为国际工具(TOOLS)行业龙头的地位,巨星科技已于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由于仇建平一直经营及投资实体制造业,其2011年1月收购杭叉集团,杭叉集团已于2016年在上交所上市;其2017年12月收购本公司。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浙江力程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工商登记股东为 26 名,实际股东 611 名。2017年 12 月,浙江力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9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仇建平,转让后仇建平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中,因通过预留电话无法联系或不愿对出资代持事项进行确认,而未能书面或在电话访谈中确认代持关系的浙江力程实际出资人共计72人,合计持有浙江力程出资额为 276 万元,出资占比为 3.44%。
请发行人说明:
(1)浙江力程股东之间是否签订代持协议,认定存在代持关系的依据及合理性,目前代持关系确认是否有新进展。
(2)浙江力程股东之间代持关系未确认是否影响仇建平受让发行人股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4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4 次审议会议于 2021 年 1月 14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11%、14.36%、13.02%、12.57%,呈逐年下降趋势,但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毛利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主要产品的技术路线、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因素,说明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说明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2019 年 9 月,发行人与其董事长、总经理白洪法实际控制的九能投资签署《增资扩股协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的必要性与定价依据,以及是否构成股份支付。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杭叉集团和发行人同受仇建平控制。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杭叉集团采用单一供应商采购柴油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对杭叉集团销售毛利率逐年提高、发行人叉车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3)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的任期均为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最近一期涉及换届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2)提交上会稿时,对到届情况未进行充分披露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对 2019 年底的增资扩股行为,按《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执行。
2.请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履行换届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 月 14
仇建平先生:1962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85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机械铸造专业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杭州二轻研究所、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1993年至2008年6月,历任杭州巨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董事长;2008年7月至今,任巨星科技董事长、巨星控股董事长;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创业历程:1985年从西安交通大学毕业后,仇建平在杭州二轻研究院担任工程师,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后来到浙江机械进出口公司,从事工具相关的出口业务。1993年,仇建平创办了巨星科技,依靠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自主创新的理念,巨星科技成为国际工具(TOOLS)行业龙头的地位,巨星科技已于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由于仇建平一直经营及投资实体制造业,其2011年1月收购杭叉集团,杭叉集团已于2016年在上交所上市;其2017年12月收购本公司。
问题 1 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浙江力程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工商登记股东为 26 名,实际股东 611 名。2017年 12 月,浙江力程将其持有的发行人9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仇建平,转让后仇建平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中,因通过预留电话无法联系或不愿对出资代持事项进行确认,而未能书面或在电话访谈中确认代持关系的浙江力程实际出资人共计 72 人,合计持有浙江力程出资额为 276 万元,出资占比为 3.44%。
请发行人说明:
(1)浙江力程股东之间是否签订代持协议,认定存在代持关系的依据及合理性,目前代持关系确认是否有新进展。
(2)浙江力程股东之间代持关系未确认是否影响仇建平受让发行人股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
浙江力程股东之间是否签订代持协议,认定存在代持关系的依据及合理性,目前代持关系确认是否有新进展。
一、回复说明:
1、认定存在代持关系的依据及合理性
(1)从历史沿革演变来看,浙江力程之股权代持形成的过程清晰明确
1998 年,新昌柴油机总厂改制成立新柴动力,原管理层及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经过数次募股形成 611 人职工持股会成员。2002 年证监会法律部出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2003 年新昌新柴职工持股会退出新柴动力,而将其持有的新柴动力股权转让给职工持股会会员。鉴于当时有效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按照管理层直接持股、职工出资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代持的原则,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份额由其部门负责人代持。浙江力程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代持人)与其他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之间未就浙江力程股权事宜签订代持协议。浙江力程系新柴动力全体出资人(含被代持出资人)于 2004 年 11 月共同设立的持股平台。浙江力程设立后,新柴动力全体出资人将其持有的新柴动力全部股权转让给浙江力程,再通过浙江力程控股新柴动力,浙江力程之股权代持由此形成。具体如下图所示:
(2)从原始出资凭证等资料来看,浙江力程出资人身份来源明确、出资金额确定
查阅了新昌新柴职工持股会成立及注销资料、新昌新柴职工持股会出资/收款凭证、认股汇总表等资料,确认浙江力程出资人身份源于新昌新柴职工持股会。
(3)从浙江力程历次分红来看,浙江力程之股权代持关系客观存在
自浙江力程设立以来,如进行分红,浙江力程均按照全体出资人的出资比例编制分红明细表,并将分红款支付给全体出资人。
综上所述,虽浙江力程股东之间未签订代持协议,从历史沿革演变、代持形成及分红确认,浙江力程存在代持关系的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
浙江力程出资人之间存在代持关系经浙江力程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代持人)的确认文件及访谈和浙江力程出资人签署的《关于出资代持的确认函》或电话确认。
3、目前代持关系确认进展
截至 2017 年 12 月,浙江力程将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转让给仇建平的时点,浙江力程实际出资人共 611名,合计持有浙江力程出资额为 8,000 万元。其中,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 26 人,实际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5,494 万元,出资占比为68.68%;另有 588 名出资人(其中有 3 人同时为经工商登记的股东)由他人代持出资,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2,506 万元,出资占比为 31.32%。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588 名被代持的出资人中,已书面确认出资代持关系为336 人,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1,682 万元,出资占比为 21.03%。经向未书面确认的出资人进行电话访谈,其中确认出资代持关系为 181 人,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550万元,出资占比为 6.88%。综上,截至 2017 年 12 月股权转让给仇建平之时点浙江力程被代持的出资人中,通过书面及电话方式确认出资代持关系为 517 人,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2,232 万元,出资占比为 27.91%。连同本次股东会出席并进行表决的 26 名股东,共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7726 万元,出资占比为 96.58%。上述出资人均确认,其实际出资及代持关系真实、有效,已足额取得浙江力程的历次投资收益,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持续推动被代持人对上述事项进行确认,自上会稿签署日后,共有 3 人原电话访谈确认被代持方签署书面确认、1 人原未确认被代持方签署书面确认)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浙江力程未予书面确认代持关系或在电话访谈中确认代持关系的实际出资人共计 71 人,合计持有浙江力程出资额为 274 万元,出资占比为 3.42%;该部分未确认代持关系的出资人主要为发行人的员工,部分已离职或退休。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浙江力程工商登记资料,了解浙江力程名义股东变动情况;
2、查阅浙江力程股权代持形成相关的新昌新柴职工持股会成立及注销资料、新昌新柴职工持股会出资/收款凭证、认股汇总表等资料,核实了持股会情况及其解散形成代持时股权情况;
3、查阅浙江力程历次分红汇总表,其均按实际股东进行分红;
4、见证浙江力程出资人签署《关于出资代持的确认函》,查验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对代持关系进行确认;
5、对部分浙江力程出资人进行电话访谈确认,对代持关系进行确认;
6、取得浙江力程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代持人)的确认文件并进行访谈确认,核查其代持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浙江力程股东之间未签订代持协议,浙江力程存在代持关系的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
问题(2)
浙江力程股东之间代持关系未确认是否影响仇建平受让发行人股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障碍。
一、回复说明:
1、浙江力程股东之间代持关系未确认是否影响仇建平受让发行人股份的有效性
(1)浙江力程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2017 年 12 月 18 日,浙江力程召开股东会,应到股东 26 名,实到股东 26名,全体股东审议一致通过了将浙江力程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仇建平的决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浙江力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虽然浙江力程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与真实出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是鉴于:
1)浙江力程未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不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8销。”根据上述规定,浙江力程未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表决权,应当基于该部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约定及浙江力程的章程规定。浙江力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没有就股权代持、表决权处置等进行约定;浙江力程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也没有过实际出资人表决权的相关内容;浙江力程历次股东会决议也不存在实际出资人进行表决的情况。因此,浙江力程未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不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本次股东会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6 名,实际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5,494万元,出资占比为 68.68%;即使剔除被代持出资人持有的出资份额,本次股东会决议由出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人通过。
3)通过书面及电话方式向被代持出资人进行确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有 517 名被代持出资人确认,对代持关系、投资收益等不存在争议,合计持有出资额为2,232 万元,出资占比为 27.90%。加上本次股东会出席并进行表决的 26 名股东,共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7,726 万元,出资占比为 96.58%。
综上,浙江力程关于转让公司股份的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浙江力程未登记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不享有股东表决权;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股东实际持有的出资比例超过三分之二,且事后确认的被代持出资人比例较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浙江力程关于转让公司股份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浙江力程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与真实出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不会影响浙江力程处置公司股份的决议效力。
(2)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公允
本次股份转让定价参考公司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邦评报[2017]182 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新柴股份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67,614 万元,双方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为 80,000 万元,同时扣除评估基准日后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由原股东享有的分红 33,000 万元,确定本次仇建平、周思远收购新柴股份 100%股份的对价为 47,000 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款及新柴股份向浙江力程的分红款,浙江力程于92017 年 12 月向全体出资人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权利受到了保障,不存在侵犯实际出资人投资收益的情况。
2、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2021 年 1 月,浙江力程被代持人杨岳顺等 44 人以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浙江力程,并将发行人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1、判令浙江力程向杨岳顺等 44 人披露其与仇建平于 2017 年12 月的股权转让的有关信息(包括浙江力程关于此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被告与仇建平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仇建平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2、判令浙江力程向杨岳顺等 44 人披露该股权转让款的实际去向(包括被告向全体出资人进行分红的汇总表、银行对账单等);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浙江力程承担。”
2021 年 2 月 9 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 0624 民初 459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系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股东权利。浙江力程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中均未记载本案 44 位原告为公司股东,故 44 位原告不具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身份要件。44 位原告主张其为浙江力程公司股东的主要依据是权证持有卡及收款收据,经审查,权证持有卡及收款收据可以证明各原告的出资情况,但不能证明各原告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因 44 位原告不能证明其具备合法股东资格,故不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提。综上,本案 44位原告不具备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并裁定驳回杨岳顺等 44 人的起诉。
杨岳顺等 44 人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21)浙 0624 民初 4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 年 3 月 9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 06 民终 942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邵文岭等 44 位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具备合法股东资格,不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提,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诉讼主张系股东知情权,且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现已了结,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截至 2017 年 12 月,浙江力程将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转让给仇建平的时点,上述 44 人被代持人合计持有出资额为 88 万元,出资占比为 1.10%,在原确认中,均未签署书面确认,29 人接受了电话确认(持有出资额 58 万元,出资占比为0.73%),15 人未确认(持有出资额30 万元,出资占比为 0.38%)。
(2)鉴于浙江力程尚有部分出资人不愿对出资代持事项进行确认,不排除存在潜在纠纷的可能性。但仇建平受让的标的股份是浙江力程持有公司的股份,浙江力程向仇建平转让公司股份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浙江力程层面存在出资代持的情况并不会导致该转让标的股份存在代持或瑕疵。即使浙江力程出资代持事项导致纠纷的产生,也不会对仇建平受让浙江力程持有公司股份的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就上述出资代持事项,浙江力程已出具承诺,承诺如因浙江力程实际出资人对浙江力程的历年分红、股东会决议及资产处置情况存在异议或产生纠纷,均由浙江力程负责处理。如因此导致公司或其股东遭受损失的,由浙江力程进行赔偿。新柴动力、岚田控股、朱先伟承诺对浙江力程上述赔偿义务承诺连带责任。
(3)根据对新昌县人民法院的立案情况查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浙江力程不存在涉及浙江力程代持事项而尚未了结的诉讼。
3、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由前文所述,实际控制人受让浙江力程所持之公司股份合法有效,股份权属情形。
仇建平受让浙江力程所持发行人股份后,仇建平及其支配的股东巨星控股、信赢投资(现已退出)通过其内部转让或对发行人增资之形式,取得公司股份,未涉及向其他第三方受让取得公司股份,仇建平及其支配的股东巨星控股、信赢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权属清晰;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仇建平、巨星控股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权利限制。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权属清晰,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障碍。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浙江力程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核查其对代持事项无具体约定;
2、查阅浙江力程将其持有发行人股份转让给仇建平之股东会决议文件,核实其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3、查阅股权转让时《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核查其股权转让定价依据;
4、核查仇建平与浙江力程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款支付凭证;
5、核查浙江力程向全体出资人进行分红之汇总表、银行对账单等;
6、对浙江力程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代持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其确认;
7、查阅浙江力程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
8、查阅浙江力程涉及之诉讼资料;
9、就浙江力程、发行人、仇建平及巨星控股等主体涉诉情况进行网络检索;
10、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11、查阅实际控制人受让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转让/增资协议、款项支付凭证;
1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股权质押情况进行网络检索。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浙江力程关于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浙江力程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与真实出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不会影响浙江力程处置发行人股份的决议效力。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浙江力程不存在涉及浙江力程代持事项而尚未了结的诉讼。
3、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障碍。
外国是很注重品牌的原创性的,所以想打开外国市场必须先要保护自
徐小平曾说过,创业的基础要素有两个,一个是团队,一个是股权结
合伙儿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员工作为有限合伙儿企
员工离职一直是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当中,一个很让公司和创始人头痛
股权激励是指将公司股权以各种形式授予企业经营管理者,使得被授
全球免费热线:19866985553
24小时咨询电话:19866985553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雪岗大道3012号4层8466室
邮箱:service@lanisk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