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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VIE架构企业相关税收建议

前言

VIE架构的设立有三大关键词:协议控制、合并报表及境外上市。协议控制是VIE架构的典型特征,合并报表是其实现手段,境外上市以满足集团融资需求是其最终目的。VIE架构因其便利性和优越性,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仍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目前采用VIE架构的企业已从原来的传统门户类网站、面向消费者(B2C)企业、网络游戏、软件服务以及传媒出版和教育培训等外资受限行业逐渐向各行业渗透。

(一)激励与抑制并行的VIE反避税法规设置

VIE架构目前是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重要途径之一,该架构很好地满足了企业的海外融资需求,某种程度上提升了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但不可否认的是,VIE架构也被不少企业作为避税工具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近年来,VIE架构企业通过巧设名目向境外支付大额费用转移利润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我国税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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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VIE架构“一体两面”的性质,建议未来我国对VIE架构企业反避税法规的细化调整可采用激励与抑制并行的政策。对纳税遵从度高的企业,应引导企业采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手段,确保符合“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理念,帮助企业避免双重征税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对恶意筹划避税的企业,应实施精准调查,予以严厉打击,以规范VIE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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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行VIE架构企业税收信息强制披露政策

2021年7月2日,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宣布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15此时距其在美国上市仅两天时间。“滴滴出行”事件反映出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存在监管缺失、信息披露安全的隐患,税务机关也应予以重视,警惕VIE架构存在的税务监管问题。对此,建议对VIE架构企业试行税收信息强制披露政策,要求我国管辖范围内的VIE架构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披露其税收筹划安排,包括安排的目的、搭建的架构以及最终实现的节税效果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VIE架构企业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和同期资料的审核管理,将架构中达到标准16的实际运营实体(居民企业)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每年对VIE架构企业报送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期资料进行定期审核,并综合评估其反避税风险。

(三)探索VIE架构“一揽子”交易和安全港政策

如前所述,VIE架构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多种、大量关联交易,尽管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税务机关在针对不同的关联交易调查时,仍会采用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如针对关联劳务采用“六项测试”17,对非受益性劳务不允许税前扣除,对股权转让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等。如果VIE企业的每项关联交易都须经过一一审查,很难保证其所有关联交易均能符合反避税要求,无形中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遵从成本。

因此,建议对VIE架构企业的所有关联交易采用“一揽子”交易政策,只要纳税人能够充分证明已将足够的利润留在境内,没有造成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流失,即可豁免对其各项关联交易的逐一验证;可根据境外公司承担的功能风险的差异,设置多档合理的境外利润留存比例(如0%、5%、10%),确保全部剩余利润由中国境内企业获得并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若VIE企业符合以上“安全港”规则,可免于特别纳税调查,有效降低税务机关调查成本,提升纳税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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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行VIE架构间接股权转让合并申报以及递延纳税政策

针对VIE架构解除及“拆红筹”问题,应明确被转让企业具体的成本计税基础。例如,是否直接以境内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作为成本,若被转让企业同时存在债权时是否可以抵减,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等。许多VIE架构企业在境内会同时存在多家子公司,架构解除时,尽管转让资产的整体价值不会发生变化,但由于不同子公司的价值不同,且由不同辖区的税务机关征管,企业在进行税款分割的同时需到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完税,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建议采用“全国一盘棋”的方法,对VIE架构采用税务总局统筹、各地税务局协助的形式开展合并申报工作,纳税人只需与税务总局达成一致即可确定最终的应纳税额,而无须分别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协商。另外,VIE架构解除时,企业可能面临较高的税收负担,而解除后企业仍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境内业务重组及新上市架构的搭建,企业不一定有充足的资金可以及时缴纳该笔税款。针对此情况,建议推出递延纳税政策,只要企业变更前后最终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及份额未发生改变,则可在3年或多年内分期缴纳税款,有效缓解企业资金流压力,减轻企业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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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先推进VIE架构企业的相互协商工作,为企业消除双重征税

2021年10月8日,OECD/G20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13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18,该声明明确,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利润率超过10%,则每年须将剩余利润(即超过收入10%部分的利润)的25%分配给市场国,同时“支柱二”中的“全球15%的最低有效税率”以及“应税规则”也将对我国部分采用VIE架构的“独角兽”高科技企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影响其架构中涉及到低税地国家(地区)的无形资产筹划安排或融资安排,或无法完全享受在国内或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最终可能导致其实际税负的增加,甚至面临被其他国家(地区)实施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结语

对此,建议积极稳妥地推进VIE架构企业的相互协商工作,鼓励企业有效利用税收裁定、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等争议解决和预防机制,提高税收确定性,有效消除双重征税。VIE架构企业大多数为高科技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该类企业的纳税服务,建立风险预防应对机制,有效识别、分析、应对该类企业存在的反避税问题,从而提升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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