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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香港寻求离岸利润免税时 注意9个“额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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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以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着称,香港的地域税制吸引了大量内地企业和跨国公司(MNCs)在香港设立贸易公司。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香港是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台,而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香港是出口销售的平台。在利润地域来源的概念下,香港贸易公司可向税务局申请离岸利润的利得税豁免。蓝粤网在本文中揭示了税务局在批准此类申请时可能会提出的九个「额外」难题。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4(1)条,在以下情况下,利润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纳税人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及
• 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贸易利润的基本原则是所谓的"合同有效性测试".当销售和采购合同均在香港境外生效时,贸易利润将被视为境外来源,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最近,Newfair Holdings Limited诉税务局局长一案再次确认了上述原则
许多纳税人认为,如果他们没有亲自前往香港开展业务活动,他们就没有香港利得税税负
基于上述情况,如果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在香港生效,纳税人不应承担香港利得税税负。然而,实际上,香港税务局(IRD)在审查境外利润豁免时一直采取严格的方式。在考虑境外利润豁免时,他们还考虑纳税人的交易安排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根据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版)("DIPN 21")第21段,在确定贸易利润来源时,还应考虑以下业务活动:-
1、招揽订单、商议、订定合约
2、贸易融资
3、付运
4、履行合约
如果上述任何活动在香港进行,税务局可能会认为贸易利润需在香港征税。
为了促进贸易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税务规划,我们发现了税务局在审查离岸利润免税时提出的9个潜在质疑。纳税人如欲在香港提出离岸利润免税,应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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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纳税人在申请香港离岸利润免税时面临的潜在难题

1.香港供应商和/或客户

根据DIPN 21,如果香港贸易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税务局将假定香港公司在香港进行销售或采购活动,因此贸易利润将来自香港。
虽然与香港供应商或客户进行交易并不意味着相关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但纳税人应准备好提供足够有力的书面证据,证明任何业务活动均不是在香港进行的。有时纳税人甚至需要第三方证明进行业务活动的位置。否则,税务局可能会驳回该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

2.香港公司未聘用任何员工

对大多数跨国公司来说,香港公司的成立仅是为了促进它们在亚洲的贸易。香港并不是他们的目标市场,因此他们的香港公司没有必要雇用任何员工。香港公司的所有贸易活动均由海外集团公司的人员负责。

从离岸利润免税的角度来看,税务局会认为香港公司没有承担任何功能来赚取利润。换言之,香港公司因避税原因或在香港的独特身份(如资本自由流动)而赚取利润。基于上述理由,税务局可能会拒绝该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

3.缺乏内部成本分摊安排

如第2点所述,香港公司的贸易活动通常由香港的集团公司进行。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香港公司应向海外集团公司支付服务费。
然而,许多跨国公司并未提出香港公司与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内部成本分摊安排。在这方面,税务局未被说服海外集团公司是香港公司的代理人。它或会无视海外集团公司所做的工作,因此不允许香港公司提出离岸利润免税。

4.香港公司的存在是为了税务规划或集团内部的成本加成机制

与内部成本分摊安排类似,如果香港公司的供应商或客户为关联公司,税务局也会经常询问贸易安排的转让定价政策。纳税人可能会感到困惑,因为转让定价政策似乎与离岸利润免税无关。
然而,如果香港公司根据集团政策赚取固定的毛利率而不须承担太多风险,再加上香港公司没有雇用任何员工作出贡献,税务局可能会认为设立香港贸易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因此不允许香港公司提出离岸利润免税。

5.未在境外任何地方缴纳税款

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BEPS)行动旨在针对没有在任何税务管辖区纳税的纳税人。作为BEPS的宣导者,如果利润未在其他税务管辖区征税,香港税务局会犹豫应否批准离岸利润免税。
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强有力的书面证据来证实离岸利润免税,否则税务局将认为未缴纳境外税款是贸易活动在香港进行的有力证据,因此不允许香港公司提出离岸利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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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香港贸易融资活动

根据业务性质,税务局可将香港贸易融资相关要素(如与香港金融机构的联系、从香港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证、在香港保留会计专业人员)视为纳税人的盈利产生活动。
如果税务局认为贸易融资是贸易运营的核心部分,并且某些相关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税务局可能会拒绝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

7.香港付运活动

税务局可考虑香港付运相关要素(例如,供应商/客户在香港进行运输安排;ii)纳税人本身在香港进行运输安排;以及iii)货物在香港的过境)作为纳税人的盈利产生活动。
然而,如果税务局认为付运是贸易业务的核心部分,并且某些相关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税务局可能会拒绝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

8.香港法律框架下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有效性测试是确定贸易利润来源的基本原则。许多纳税人只关注合同签订的地点。然而,税务局的目光不止于此。
香港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大多数亚洲和西方国家都承认这一点。因此,主销售协议和主采购协议通常有效并受香港法律管辖。然而,从离岸利润免税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一个缺点。
加上其他因素,税务局可能会认为香港贸易公司因其在香港的地位而赚取利润,因此可能会拒绝香港公司的离岸利润免税。
最后但同时最重要的是,缺乏书面证据仍然是未能在香港提出离岸利润免税的核心原因

9.缺乏证明贸易活动地点的文件及资料

离岸利润免税所需的书面证据不同于会计和簿记记录。许多纳税人缺乏保存与贸易有关的业务记录以应对税务局的质疑的意识。由于税务局的调查通常是在几年后进行的,纳税人很难找回业务记录,因为许多员工已经离开了公司。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举证责任由香港纳税人承担。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资讯以回应税务局的查询函,是成功进行离岸利润免税的先决条件。DIPN第31号附录3解释了贸易利润境外豁免的一些书面证据要求。
如果纳税人打算在香港进行离岸利润免税的话,应整理一套具代表性交易的证明文件,以供税务顾问审查。然后,财务部必须与销售、采购和运营部门沟通,保留必要的业务记录,以应对税务局将来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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